加计抵减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问题一,2020.4月如果因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否在4月以后继续抵减应纳税额?
问题二,2019.6月成立企业,一般纳税人,6-8月销售占比小于50%,6-9月销售占比超过50%,2019年可否享受10%或15%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三,如果企业2019.10成立,如果10-12月销售占比超过50%,那么2019.10-2020.12都可享受加计抵减对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