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生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甲公司承揽工程项目,转包给乙公司施工,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法院终审判决由甲、乙公司共同赔偿工程损失,并互负连带责任。由于乙公司无力赔偿,法院全部执行了甲公司的资金进行赔偿。目前甲公司已经通过诉讼追偿乙公司相关责任,法院已立案,至2019年末,尚无其他进展。
请问:甲公司该笔支出是否可以作为2019年度的营业外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您企业由司法机构判决生效的支出,可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