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收购和转让)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的上级公司(国有企业)持有另外一家公司30%股权,上级公司打算转让此30%的股权,但是打算将此30%的股权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转让给我司(我司也是国有企业),由我司再对外转让30%的股权。我司如果在12个月内出售此股权,是否属于“未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还是必须要等到12个月以后转让此股权才能适用“未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您企业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建议携带相关资料由主管局根据业务实质具体判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