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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住房公积金交纳比例变化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住房公积金交纳比例变化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根据原大政发[1999]66 号文件规定,公司在计算公积扣除比例时,新职工(1999年以后参加工作)是按当月缴纳的比例单位18%,个人14%分别不超过本人上年平均工资单位18%,个人14%的范围之内,是可以扣除的,超过部分是要作纳税调整,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咨询问题:那么从2020年4月份开始,公积金交纳按单位12%个人12%的比例交纳。计算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时是否还是按个人上年平均工资的单位18%个人14%的比例进行比较计算呢?还是有其他变化?

2、方案1、假如单位决定把原公司交纳部分18%中的6%(即高于12%部分的住房补贴),在工资表中单独列示(住房补贴6%)的形式发放给员工,那么这部分6%的住房补贴是否仍可按原大政发[1999]66 号文件中的规定(大连开发区职工继续执行单位18% 、职工14% 的缴存比例,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过12% 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注明属于住房货币补贴")进行免税处理?还是有其他规定?

3、方案2、假如单位仍按18%扣除,而员工个人按6%扣除,但是在上交给住房公积金时,按单位12%,个人12%的比例上交(即3、即个人交纳的12%中,有6%是由单位负担进行了补偿缴纳),那么这种形式是否可以免税,还是有其他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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