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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纳税义务起始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纳税义务起始时间

留言时间:2020-04-27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写字楼,完工后准备对外出租或出售。

问题1.如企业已取得完工备案证、初始产权登记证,但未自用、出租或出售前,是否有房产税纳税义务,如有纳税义务,根据什么确认纳税时点。

问题2.如企业已取得完工备案证、初始产权登记证,已开始自用和对外出租,是否只需要已自用和对外出租的面积部分从价、从租缴纳房产税,未使用闲置部分无需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未自用、出租、出借部分,不征收房产税;在售出前已自用、出租、出借部分,应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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