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纳税义务起始时间
留言时间:2020-04-27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写字楼,完工后准备对外出租或出售。
问题1.如企业已取得完工备案证、初始产权登记证,但未自用、出租或出售前,是否有房产税纳税义务,如有纳税义务,根据什么确认纳税时点。
问题2.如企业已取得完工备案证、初始产权登记证,已开始自用和对外出租,是否只需要已自用和对外出租的面积部分从价、从租缴纳房产税,未使用闲置部分无需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未自用、出租、出借部分,不征收房产税;在售出前已自用、出租、出借部分,应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