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36个月
留言时间:2020-07-27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必须在满第36个月当月或满36个月次月(37个月)决定往后是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如选择简易计税第40个月后,是否能在第41个月选择一般计税,还是需要再满一次36个月的周期才能选择一般计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应按上述纳税申报期确定起始时间,再次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应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适用,一经选择,36个月内仍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式。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