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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发票系列问题12366热点问题(第五十五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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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第五十五期) .

日期:2019.7.15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1.ETC预付费客户如何索取发票?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三)规定:“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2.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如何取得通知费电子发票?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五)规定:“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3.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开增值税发票时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二)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4.取得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没有附发票清单,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等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6〕47号第三条(一)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6.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7.增值税发票开具时是否可以使用外国文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8.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9.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当即发现开票有误,是否可以作废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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