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留言时间:2021-08-27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企业作业车车祸致人死亡(车辆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车祸,赔偿与经营具有相关性),法院判决书要求企业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赔偿款。需要向对方家属索要发票吗?仅凭判决书以及汇款的银行凭证,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31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诉讼费由起诉方先支付给法院,法院给起诉方开了收据,被起诉方败诉后,法院判决由其承担诉讼费并强制执行,将相应款项从败诉企业账户划转至起诉方。
若属于上述情况,败诉企业可凭转账凭证和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按税收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建议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有疑义,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局进行判定。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