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杨**
信件标题 2020年汇算清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问题
信件内容
2020年3月份取得2019年采购农产品的成本发票能否作为2019年的成本计算缴纳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可以是否需要更正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来信时间 2020-04-13 08:56:58
回复信息
回复时间 2020-04-22 09:15:41
回复人 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4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接到该问题后, 现答复如下:
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限是每年的5月31日,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延长或缩短汇算清缴期限。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申报。”您在汇算清缴截止期限前取得的发票,可按照相关规定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有相关涉税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办理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