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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

09-30 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 我要评论

网络红包

留言时间:2019-12-03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向几万微信用户派发了网络红包,每个红包金额从几角到几元不等,但无法获取这些人员身份证号及手机号,请问这如何操作代扣代缴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4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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