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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强省会”行动,加强推动制造业企业创新发展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0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08月18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王洁展代表提出的《关于实施“强省会”行动,加强推动制造业企业创新发展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在加大金融和财税对制造业的扶持方面

贵阳市税务局持续不断的加大“银税互动”宣传力度,依托“贵州税务信用云”平台,与银行协调合作,让纳税人便捷获得纳税信用贷款,较好的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问题,有效的激发了企业活力。目前,与我局签约合作的银行数已达到20家。

二、在切实减轻制造业企业税收负担方面

一直以来,贵阳市税务局都在持续不断的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有效落实,大力支持制造业行业经济发展,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坚决做到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有力的保证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为我市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强力税收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规定,贵阳市税务局是税收政策的执行机关,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贵阳市税务局没有制定税收减免或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目前,制造业可以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  增值税留抵退税

自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五)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西部大开发优惠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九)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相关税费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前期已缓缴的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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