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需要补开
留言时间:2019-12-20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今年三月份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不慎遗失了,我想要补开发票,请问应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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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上述文件处理,购买方可凭销售方出具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