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亏损是否可结转下期抵扣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经营物业管理服务,每月存在向承租方收取的水费收入,同时也存在向水务局支付的水费支出,每月水费支出的金额比水费收入的金额大,形成一个水费亏损;每月申报增值税时,我们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当期应缴的增值税额,同时根据《A0645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我公司形成每月形成的水费亏损是否可以在第6列期末余额中列示,留抵下期抵减?如何可以留抵下期抵减,是否可以跨年留抵?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五条规定:“……(四)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行次。……(五)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六)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七)第5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八)第6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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