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0〕49号
海南红城湖旅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0100620021494;法定代表人:石志能,身份证号码: N12185785000000)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0〕21号)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一稽不罚〔2020〕7号)公告送达。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我局对你公司1995年01月0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涉税检查已结束,确认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如下:你公司在2007年9月7日转让了三宗土地共1,327,710.00平方米给海南骏誉实业有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79,662,599.00元,支付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7,182,911.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伪造计税依据,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偷税行为。你公司应补缴2007年9月土地增值税37,151,982.47元,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2,389,877.97元,合计39,541,860.44元。同时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我局对你公司1995年01月0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涉税检查已结束,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在2007年9月7日转让三宗土地共1,327,710.00平方米给海南骏誉实业有限公司时伪造计税依据,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2007年9月土地增值税37,151,982.47元,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2,389,877.97 元,合计39,541,860.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应处予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9,770,930.22元。鉴于你公司以上行为属于超过五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898-66722157
联系地址:海口市华信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联系人:苏先生、王先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