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票开票方未填写其开户行账号
留言时间:2020-05-11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票方(也就是销售方),没有填写左下角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这样的发票能正常使用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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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应如实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