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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个人出租商业住房怎么计算税

个人出租商业住房怎么计算税

留言时间:2020-07-07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出租非住房怎么计算房产税和个税?我按税务局规定的公式来计算,去大厅开票,大厅给的算法不一样和扣的税不同,以哪个为准?

附件

b5ojwf.jpg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房产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和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和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规定:“……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规定:“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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