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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税务局:解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问答

解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问答

时间:2020-07-08 22: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政府同意,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定《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20〕134号),延长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这个政策与之前有什么变化,针对广大缴费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给出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1、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怎么样的?

  答: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今年年底。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今年6月底。

  2、问:与前期政策比较,有什么相同和不同之处?

  答:与前期政策比较,相同之处在于:减免政策内容、适用对象和范围相同。即三项社会保险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减免范围只限于单位缴费部分,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照常缴纳。

  对海南省的企业来说,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减免期限:中小微企业免征到今年年底,大型企业等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到6月底。

  3、问:我省从什么时间开始正常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

  答:我省从2020年8月1日起恢复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业务。2020年1月至7月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在8月底前办理。企业在8月底前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

  与我省前期政策相比,不同的是前期政策规定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这段时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而我省此次延长政策明确规定应在8月底之前办理2020年1月至7月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

  4、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吗?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从2020年8月起申请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需由企业向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与前期政策比较,关于缓缴的条件、对象和缓缴处理方式完全相同,都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关于缓缴的期限,前期政策规定的是6个月,这次延长政策规定的是可继续缓缴至2020年底。总的看,对缓缴期限的表述有不同,但都是截止到今年底,不跨年缓缴。

  5、问:2020年度个人社保费缴费基数有什么变化?

  答:202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概括起来就是“下限不变、上限调整”。

  所谓下限不变,即继续执行现行下限标准,也就是2019年的下限标准。按下限缴费的主要是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下限不变可减轻这些人员的缴费负担。按下限缴费的人员今年缴费虽减少,但时间短、金额不大,对其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影响非常有限。

  所谓上限调整,即按照2019年全口径社平工资确定2020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这属于正常调整。

  6、问:个体工商户享受什么样的减免政策?

  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这一条与前期政策相同。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参照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政策。

  7、问:灵活就业人员有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答: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这一条包含四点意思,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 ①今年可以暂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②2021年继续缴费的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是老规定;③2020年度未缴费的月度,可以在2021年底前补缴;④如果补缴,补缴的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而不是在2020年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第四点请选择今年暂缓缴费的人员务必搞清楚。

  这样,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实际上有两方面的优惠政策:一方面,维持缴费基数下限不变,可以适当减轻选择按下限缴费人员的负担;另一方面,允许在2021年底前补缴2020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解2020年的缴费困难。由于现行政策不允许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因此这是本次延长政策的一个突破。

  8、问:总的来说,延长政策与前期政策相比,有什么异同?

  答:总体看,延长政策与前期政策相比,既有延续,也有很大不同。第一,实施期限更长。前期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免征5个月,延长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再免征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允许补缴的时间最长到明年底。第二,受益面更广。不仅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入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中受益。第三,政策内容更丰富。前期政策只允许减免单位缴费部分,延长政策不仅包括减免单位缴费部分,还扩大到个人缴费基数下限2020年不调整和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政策有拓展,减负更全面。

  9、问:减免企业对象怎么确定?

  答:减免企业对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其中,中小微企业包含按照企业费率缴费的我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是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中的用人单位。新开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10、问:2020年5月和6月已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要怎么处理?

  答:2020年5月和6月已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由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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