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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关于送达《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的公告(海口秀英税 送达公告〔2021〕1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关于送达《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的公告(海口秀英税 送达公告〔2021〕100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发布日期:2021-08-13

海口秀英税 送达公告〔2021〕1003号

海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12X):

依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琼劳人仲裁字 [2017]第2号)的裁决及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琼01行终70号的裁定,本局已依法对你单位做出《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海口秀英税务 社保限缴[2021]0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海口秀英税务 社保限缴〔2021〕 0002 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

2021年8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

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海口秀英税务 社保限缴[2021]0002 号

海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580312X)

经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琼劳人仲裁字 [2017]第2号)的裁决及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琼01行终70号:潘***(身份证号码:46002***042X)自2005年8月22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现经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查核定,潘金玉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为16969.92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8186.9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6720.40元;失业保险费882.64元;工伤保险费294.20元;生育保险费885.78元),以及利息2096.10元(利息计算截止至2011年06月30日), 滞纳金17496.11元(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02月20日),核定应补缴合计36562.1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解缴上述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自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欠缴费款的次月至解缴费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单位如对税务机关做出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出的,又不履行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你单位如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补缴上述社会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的核定有异议或者不服,可依法向其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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