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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8-11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问题1:A公司2014年在海南从B公司受让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C95%股权(C公司股份由股东B公司持有95%,另外两自然人持有5%股份)间接得到5块地?现想问一下,B公司转让C公司股份是否需要交土地增值税?

问题2:如果B公司交纳土地增值税,对于C公司销售房产后期土地增值税扣除土地成本,是以B公司交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作为扣除基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支持?还是以C公司账上土地成本作为扣除基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电话回访情况,如未存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形的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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