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8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9-21
海南佳好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94412138 法定代表人:何炳智)
因你公司为非正常户,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0〕61号)一份文书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如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南路22号第二稽查局
联系人:文先生、何先生 联系电话:66969171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0〕61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佳好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94412138):
我局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发票涉税情况检查已结束,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证实及检查人员实地调查核实,你公司并不在税务部门登记的地址办公经营,并且所有税务登记联系方式都已无法联系到你公司,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取得并抵扣同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开具的1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1,811,247.65元,其中发票金额138,300,211.64元,发票税额23,511,036.01元(发票代码及号码详见附件1)。你公司并未向同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过款项。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分别向佛山市钢韶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九江市泰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88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3份,价税合计546,483,344.17元,其中发票金额467,079,781.58元,发票税额79,403,562.59元 (发票代码及号码详见附件2)。上述佛山市钢韶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九江市泰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88家受票公司并未向你公司支付过款项。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同辰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开具的1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你公司向佛山市钢韶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九江市泰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88家公司开具5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发票金额合计605,379,993.22元,发票税额合计102.914,598.60元,价税合计708,294,591.82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