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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海南昌满华实业有限公司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8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8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9-10

因无法与下列纳税人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规定,现我局向下列纳税人公告送达涉税相关文书,限下列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名单附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海南昌满华实业有限公司

91460100MA5RGXFA5B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第二稽查局611室

联系人:吴清伟、赵骞、文然、程雅

联系电话:66969065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9月10日

税务事项通知书(琼税二稽通〔2020〕35号)内容如下:

海南昌满华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GXFA5B):

事由:根据现有检查情况,要求你公司补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

一、你公司接受深圳市富嘉泰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代码4403172130,号码19774932-19774968,金额合计3,672,215.60元,税额624,276.61元,价税合计4,296,492.21元,货物名称“显示屏”,开票日期2017年10月20日,上述发票认证时失控,为不合规发票。

二、你公司接受深圳市冬诚文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代码4403172130,号码19775072-19775081,金额922,146.51元,税额156,764.93元,价税合计1,078,911.44元,货物名称“显示屏”,开票日期2017年10月23日,上述发票认证后失控,为不合规发票。

三、你公司接受深圳市富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代码4403172130,号码19778192-19778216,金额245,844.94元,税额41,793.65元,价税合计287,638.59元,货物名称“副板”,开票日期2017年10月20日,上述发票认证时失控,为不合规发票。

四、你公司接受深圳市德海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代码4403172130,号码19778741-19778765,金额246,955.22元,税额41,982.26元,价税合计288,937.48元,货物名称“副板”,开票日期2017年10月20日,上述发票认证后失控,为不合规发票。

五、你公司接受深圳市嘉丰岳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代码4403171130、号码12748019,代码4403172130,号码19774852-9774887,金额3,672,215.60元,税额624,276.61元,价税合计4,296,492.21元,货物名称“显示屏”,开票日期2017年10月23日,上述发票认证后失控,为不合规发票。

六、你公司接受深圳市佳金鑫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代码4403172130,号码19794053-19794066,金额1,347,429.68元,税额229,063.03元,价税合计1,576,492.71元,货物名称“主板”,开票日期2017年10月24日,上述发票已确认虚开,为不合规发票。

七、你公司接受深圳市昌玟兴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代码4403172130,号码19755775、19774982-19775030,金额4,953,763.00元,税额842,139.69元,价税合计5,795,902.69元,货物名称“主板”,开票日期2017年10月20日,上述发票已确认虚开,为不合规发票。

八、你公司接受深圳市恬美欣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代码4403172130,号码19775182-19775193,金额1,191,721.74元,税额202,592.71元,价税合计1,394,314.45元,货物名称“显示屏”,开票日期2017年10月20日,上述发票已确认虚开,为不合规发票。

九、你公司应补开与真实业务一致的发票,如果无法补开发票,请提供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你公司如未在税务机关告知该发票为违规发票的60日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根据审理意见,你公司应补充能够证明与上游企业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补充资料包括:

1.主板、副板、显示屏的发货记录。包括运输时间、运输单据、发货人名称、承运人名称、货物运输合同等资料。

2.主板、副板、显示屏的收货记录。包括收货人名称、提单原件、存储地点、存储仓库、存储费用等资料。

3.主板、副板、显示屏的付款记录。包括主板、副板、显示屏的货款支付记录、运输费用的支付记录、存储费用的支付记录。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供你公司以上资料。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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