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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难点问题汇编(货物劳务类相关问题)

12366热点难点问题汇编(货物劳务类相关问题)

来源:赵冰冰  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1-10-17

1、一般纳税人企业维修中央空调的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先前有一笔欠税,现在企业即将办理注销手续,需要补上欠税,请问可否用现在的留抵税额进行补交欠税?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3、某公司计划今年5月份将一台已使用3年的旧机器向参股公司增资(作为该参股公司的实收资本),请问该公司可否向该参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该公司上述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4、某公司自建一房屋作为商场,现购进一大批日光灯具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抵扣进项税吗?如正常营业后购进同样灯具用于维修和更换可以抵扣吗?如果上述房屋是经营租赁的,开业时由该公司购进的灯具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您公司购进的灯具及其维修和更换,无论其载体为自建或租赁,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某公司收到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取得标有两个单位名称的海关完税凭证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的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6、某公司按总局文件规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征收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能否扣除生产厂家已征的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的规定,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所以你公司在计算应纳消费税税款时不得扣除生产环节已征的消费税税款。

7、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供应商(一般纳税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出。

8、销售方应开给A公司的专用发票,误开给了B公司,B公司未认证抵扣,发票已跨月,这种情况应该由谁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是由销售方申请,拒收证明应该由A公司还是B公司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形处理: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9、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有关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因此,该公司购进的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必须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抵扣。

10、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新购买一部货车,收到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这一栏上填写的是A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这样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A 公司销售货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应填写A 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而不是组织机构代码,否则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1、国税发[2003]17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而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是不是意味着不再实行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规定是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而国税发[2003]17号第二条规定的是进项税额的所属期,因此,两者口径是一致的。

12、某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该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3、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下脚料给客户(都是个人)收取现金,应如何缴纳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法规外,税率为17%。

据此,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这部分下脚料收入,不论是卖给个人还是单位,都应该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于收取对方现金时开具发票。

14、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是否计征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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