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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难点问题汇编 2012年第1期总第13期

12366热点难点问题汇编 2012年第1期总第13期

来源:赵冰冰  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2-03-16

货物劳务类相关问题

*一般纳税人公司销售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类物品,怎样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某公司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后就开具了发票给购买方了,后来购买方付款日期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所以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给该公司,该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也要计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据此,该公司收取的违约金需要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某公司购进建材用于厂房建筑,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公司购进建材用于厂房建筑,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销售房屋时一并销售房屋中的办公设备,应缴纳什么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造成某公司超过180天还未认证,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延期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该公司可以申请逾期抵扣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跟农民购买农产品再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上述可免征消费税的生物柴油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某企业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条件,要向哪个部门申请认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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