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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海南福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5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5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发布日期:2020-10-30

海口美兰税二局送达公告〔2020〕52号

海南福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7543544628)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局通〔2020〕0169 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局通〔2020〕0169 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0年 10 月 30 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口美兰税二局通〔2020〕0169号

海南福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7543544628)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应缴纳税费(大写) 柒仟贰佰陆拾玖万壹仟壹佰玖拾贰元玖角柒分 (¥:72,691,192.97)元,限2020年11月13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税    目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增值税

销售不动产

2017-08-01

2017-08-31

9,300,979.95元

玖佰叁拾万零玖佰柒拾玖元玖角五分

城建税

销售不动产

2017-08-01

2017-08-31

651,068.60元

陆拾伍万壹仟零陆拾捌元陆角

教育费附加

销售不动产

2017-08-01

2017-08-31

279,029.40元

贰拾柒万玖仟零贰拾玖元肆角

地方教育费附加

销售不动产

2017-08-01

2017-08-31

186,019.60元

壹拾捌万陆仟零壹拾玖元陆角

印花税

产权转移

2017-08-01

2017-08-31

97,660.29元

玖万柒仟陆佰陆拾元贰角玖分

土地增值税

销售不动产

2017-08-01

2017-08-31

62,176,435.13元

陆仟贰佰壹拾柒万陆仟肆佰叁拾伍元壹角叁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费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0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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