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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海南永宏旅业有限公司公告(琼税一稽告[2020]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琼税一稽告[2020]12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日期:2020-11-09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0〕127号

海南永宏旅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0004620021507

      事由:我局于2020年6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0〕1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请你公司将欠缴的土地增值税30,989,020.34元、企业所得税1,993,432.80元,税款共计32,982,453.14元及相应的滞纳金(以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计算生成)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通知书》(琼税一稽催〔2020〕4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通知书》(琼税一稽催〔2020〕4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告通知书

琼税一稽催〔2020〕42号

海南永宏旅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6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0〕1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请你公司将欠缴的土地增值税30,989,020.34元、企业所得税1,993,432.80元,税款共计32,982,453.14元及相应的滞纳金(以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计算生成)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复光、苏成轼;联系电话:0898-66969045;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王复光(琼税稽4600190101)

苏成轼(琼税稽4600190050)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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