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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2021〕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2021〕第3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发布日期:2021-02-03

海口龙华区税送达公告〔2021〕第32号

海南XXX不动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XXX04600)

你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就近选择海口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义务,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税务事项通知书》不服,必须先依照通知书要求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海口龙华税二局 通 〔2021〕4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龙华税二分局通〔2021〕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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