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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2021〕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2021〕第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发布日期:2021-02-05

海口综保区税送达公告〔2021〕第2号

海南XXX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XXX6935P):

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我局通过邮寄送达无法向贵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保税通〔2020〕0212230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海口保税通 〔2020〕0212230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税务局

2021年2月1日

附件:海南XXX保税物流有限公司(海口保税通〔2020〕02122301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口保税 通 〔2020〕02122301号

海南XXX保税物流有限公司:914601XXX6935P  

事由: 未据实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及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在我局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时登记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南一环路南侧(海口综合保税区内),土地证号老城国用(2014)第1546号项下的土地面积为198140.99平方米,与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202706.53平方米不一致,你单位未足额申报该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限你单位于2021年3月2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更正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并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充申报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税务局

二O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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