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000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1-26
海口美兰税二局 送达公告〔2021〕0001号
海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XXX058397):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局通〔2021〕5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局通〔202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1 年 1月 25 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口美兰税二局 通 〔2021〕 54 号
海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600XXX058397):
事由: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滨江财苑”项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经责令限期清算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我局按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该项目进行清算,结果如下:
转让房地产收入为95,583,683.00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15,293,389.28元,
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1,577,111.88元。
你(单位)应补缴土地增值税额为13,716,277.40元,缴纳期限为2020年3月31日。
请根据本通知书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