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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0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000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1-26

海口美兰税二局 送达公告〔2021〕0001号

海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XXX058397):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局通〔2021〕5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局通〔202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1 年  1月 25 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口美兰税二局 通 〔2021〕 54 号

海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600XXX058397):

事由: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滨江财苑”项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经责令限期清算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我局按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该项目进行清算,结果如下:

转让房地产收入为95,583,683.00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15,293,389.28元,

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1,577,111.88元。

你(单位)应补缴土地增值税额为13,716,277.40元,缴纳期限为2020年3月31日。

请根据本通知书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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