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房租
留言时间:2019-07-03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你好!我单位收取的铺面租金需要上缴财政厅,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商铺需要我们开具我单位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开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贵单位发生上述经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且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如不能自开发票可在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