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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冲红发票

09-30 冲红发票 我要评论

冲红发票

留言时间:2019-07-10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6年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开一笔设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政府单位,一直催回款项未到账,2017年3月公司变更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对方单位回复领导已换,项目未验收作废,并于2019年7月退回当时开的设计费发票,请问这个发票如何处理?可以开冲红发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按照原适用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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