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海南  >  海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扣除

海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扣除

09-30 企业所得税扣除 我要评论

企业所得税扣除

留言时间:2019-09-04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如员工为母公司外派到我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区域子公司外派到我公司,合同在母公司或其他区域子公司,我公司发放公司并代扣代缴。请问,此员工的工资是否属于我司企业所得税扣除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