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和租赁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留言时间:2019-08-29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房地产公司开发公司,所建房产为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性住房。请问我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此类房屋销售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减免合同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以及第三条规定:“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免征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