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文昌XXX投资有限公司)
文昌税务 今天
文昌XXX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XXX788166A):
鉴于《税务事项通知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文昌税二局通〔2021〕98号); 《税务事项通知书》(文昌税二局通〔2021〕94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纸质文书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341号财税大厦10楼)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1年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文昌税二局通〔2021〕98号
文昌XXX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XXX88166A)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捌拾万零肆仟肆佰肆拾元贰角贰分(¥:804440.22)元,限2021年2月12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土地增值税 |
滞纳金 |
2016-10-01 |
2016-12-31 |
318418.02 |
叁拾壹万捌仟肆佰壹拾捌元零贰分 |
2021-01-10 |
土地增值税 |
滞纳金 |
2016-10-01 |
2016-12-31 |
485467.04 |
肆拾捌万伍仟肆佰陆拾柒元零肆分 |
2021-01-10 |
土地增值税 |
滞纳金 |
2016-10-01 |
2016-12-31 |
335.26 |
叁佰叁拾伍元贰角陆分 |
2021-01-19 |
土地增值税 |
滞纳金 |
2016-10-01 |
2016-12-31 |
219.9 |
贰佰壹拾玖元玖角 |
2021-01-19 |
合计金额 |
—— |
—— |
—— |
80444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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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