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王XXX)
来源:文昌税务 202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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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X(身份证号码:410107XXX9010518):
鉴于《税务事项通知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文昌税二局通〔2021〕0005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纸质文书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341号财税大厦10楼)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1年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文昌税二局 通〔2021〕0005号
王XXX(身份证号码:41010XXX10518):
事由:经调查发现,海南XXX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发生股东股权变更,你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但你未进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通知内容:你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681,812.22元,己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0.00元,应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681,812.22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500.00元,已申报缴纳3,000.00元,应补申报缴纳印花税4,500.00元。限你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逾期未申报缴纳的,我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石XXX)
来源:文昌税务 202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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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X(身份证号码:4103XXX92815):
鉴于《税务事项通知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文昌税二局通〔2021〕0004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纸质文书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341号财税大厦10楼)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1年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文昌税二局 通〔2021〕0004号
石XXX(身份证号码:410XXX092815):
事由:经调查发现,海南XXX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发生股东股权变更,你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但你未进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通知内容:你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681,812.22元,己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0.00元,应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681,812.22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500.00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应补申报缴纳印花税7,500.00元。限你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逾期未申报缴纳的,我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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