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3-24
海南XXX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XXXKYP702,法定代表人: 者XXX):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3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朱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XXX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3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XXX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XXXKYP702):
你公司取得77家上游企业虚开24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246,960,301.11元,税额32,104,843.66元;你公司向济南中辰经贸有限公司虚开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247,053,026.61 元,税额32,116,893.39 元。你公司虚开发票合计2499份,虚开发票金额合计494,013,327.72元,税额合计64,221,737.05元。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发票2499份,金额494,013,327.72元,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若你公司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