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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1〕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3-22

洋浦XXX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300MA5REFFN11,法定代表人:周XXX):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法人周德益,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琼税二稽 通 〔2021〕 6 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

事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工作要求,我局检查组于2019年6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琼税二稽检通一〔2019〕1000128号),并从2019年6月6日起对你公司2017年1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初步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进行反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通知内容:现将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如下:

1.通过利用上游税务机关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①你公司2018年3月取得上海滴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9份,金额合计2,852,376.12元,税额合计484,903.89元,价税合计3,337,280.01元,于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你公司2018年5月取得江苏厚中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金额合计3,792,947.92元,税额合计606,871.68元,价税合计4,399,819.60元,于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③你公司2018年5月取得江苏安享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2份,金额合计2,155,014.44元,税额合计344,802.29元,价税合计2,499,816.73元,已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税款。2018年6月取得江苏安享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份,金额合计777,643.62元,税额合计124,422.95元,价税合计902,066.57元,于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④你公司2018年6月-11月取得深圳市缇络德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6份,含作废发票4张。正数发票金额合计45,723,360.16元,正数发票税额合计7,315,737.59元,价税合计53,039,097.75元 ;负数发票金额合计302,607.48元,负数发票税额合计48,417.19元,价税合计351,024.67元 。已于2018年6月-11月申报抵扣上述发票。合计支付货款12,996,000.00元,票款不一致,大额货款未支付,于2018年6月-11月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⑤你公司2019年6月22日取得湖南真行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8份,金额合计18,448,971.64元,税额合计2,398,366.36元,价税合计20,847,388.00元,货物名称:*移动通信设备*手机,但你公司自成立至今未销售开具过货物名称为:*移动通信设备*手机的增值税发票,于2019年6月30日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存在进销背离,合计支付货款6,660,880.35元,票款不一致,大额货款未支付。

⑥你公司2018年6月-7月取得深圳市多利晟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金额合计6,856,429.89元,税额合计1,097,028.79元,价税合计7,953,458.68元,货物名称:*移动通信设备*主板/显示屏/触摸屏/摄像头,于2018年6月-7月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存在接受虚开,货款未支付的情况。

⑦你公司2018年6月19日取得深圳东兴业塑化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合计247,657.08元,税额合计39,625.17元,价税合计287,282.25 元,货物名称:*移动通信设备*触摸屏,于2018年6月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存在接受虚开,货款未支付的情况。

⑧你公司2019年1月取得佛山市联绍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合计4,468,048.31元,税额合计714,887.70元,价税合计5,182,936.01 元,货物名称:*移动通信设备*摄像头/显示屏,于2019年1月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存在接受虚开,货款未支付的情况。存在接受虚开,货款未支付的情况。

⑨你公司2019年1月取得佛山市仲耀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合计4,963,616.28元,税额合计794,178.58元,价税合计5,757,794.86 元,货物名称:*移动通信设备*摄像头/显示屏,于2019年1月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⑩你公司2017年11月取得深圳金谷圆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合计2,099,182.98元,税额合计356,861.08元,价税合计2,456,044.06 元,货物名称:*手机配件*前/后摄像头,于2017年11月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行为

你公司2019年6月22日取得湖南真行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8份,金额合计18,448,971.64元,税额合计2,398,366.36元,价税合计20,847,388.00元,货物名称:*移动通信设备*手机,但查询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你公司自成立至今未销售开具过货物名称为:*移动通信设备*手机的增值税发票,存在进销背离。查询你公司基本户中国银行洋浦分行营业部(账号:265027002676)开户-2020.4流水,你公司于2019/6/24、2019/6/25、2019/7/5分8笔向湖南真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合计6,660,880.35元,尚有14,186,457.65 货款未支付。经检查组前期取得的证据显示:①你公司员工4人,无固定经营场所,2018-2019年经营收入约2.3亿余元,经营收入与公司规模不符;②年均利润率-0.019%、年均企业所得税税负率0.0012%、年均增值税税负率0.45%,远低于商贸企业标准;③2018年与你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上游公司60家,经“金三系统”总局云平台查询其中42家上游公司为非正常户状态,占比70%。2019年与你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上游公司23家,经“金三系统”总局云平台查询其中12家上游公司为非正常户状态,占比52%;④存在短时间内大量开票的现象,进项发票大多为上游税务机关推送给征管分局的失控发票及协查已证实虚开的发票合计29,324,859.18 元,占你公司2018-2019年申报的进项税额50,790,378.25元的57.74% ,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常规,存在虚假抵扣的现象;⑤资金往来存在异常,绝大部分货款在收取后等额短期内(24小时)在受票方账户、开票方账户、个人银行账户之间快速流动,账户交易频发、过渡性质明显;在流经个人账户时,发现与我局其他立案案件资金流存在部分重合,即都流向同一个个人账户或公司账户,团伙特征明显;第三方单位账户(非正常户)与其生存经营无明显关系,无账载利息收入,本金逾期未收回,仅凭你公司出具的借款合同不能证明其真实债权关系。⑥检查组于2020年12月10日前往国家税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湖南真行科技有限公司立案检查机关)进行外调协查。长沙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了《检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一份公安机关《拘留证》、一份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一份《6.27专案案情简介》显示:湖南真行科技有限公司是湖南吉百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与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打击虚假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第二波次第一批链条式虚开团伙的主要案源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梁炜,包括湖南真行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等湖南省内九家企业都由其实际控制,是其洗票、过票的企业,采取虚进虚出、关联交易、变更法人代表及股东进行掩饰等手段,从上游黄金票、手机票等“富裕票”企业大量取得合金电解铜、手机登虚开发票,虚构委托加工合金电解铜等业务进行变票、洗票,对外大肆虚开电解铜、电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6.27专案工作会议精神,认定湖南真行科技有限公司2018.4-2019.7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为无真实货物交易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合以上优势证据,你公司接受深圳市湖南真行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8份,金额合计18,448,971.64元,税额合计2,398,366.36元,价税合计20,847,388.00元应定性为虚开。

针对以上税收违法事实,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你公司对上述情况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检查反馈)后7日内书面反馈我局,同时提供相关说明资料,逾期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联系人:程雅、吴清伟、赵骞、文然,联系电话:18117606516

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第二稽查局611室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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