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税务文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3-17
武汉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XXX696F):
鉴于《税务事项通知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税务事项通知书》(文昌税二局通〔2020〕23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0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文昌税二局 通 〔2020〕 232 号
武汉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XXX095696F):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2019年10月18日提出的鑫源锦程C1栋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申请收悉,审核情况如下:
转让房地产收入审定数为:107,050,264.38元;
扣除项目金额审定数为:79,640,647.17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审定数为:8,222,885.16元;
你单位应补土地增值税税额为6,319,155.81元,请你(单位)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申报纳税。
请根据本通知书办理相关事宜。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及其附表。
你公司对本通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根据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自上述款项缴清或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