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1〕3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21-04-29
洋浦XXX海船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法定代表人: XXX):
因你公司已注销税务登记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二稽罚告〔2021〕11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二稽罚告〔2021〕11号)主要内容:你公司在没有实际提供水运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运费款和回流资金、收取开票手续费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1,650,839.58元,税额148,575.57元,价税合计1,799,415.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告知你公司拟处罚款50万元,你公司有权依法按期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联系人:梅先生、罗先生 联系电话:0898-66969516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406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