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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税务局排浦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排浦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5-07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排浦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儋州税排浦局 通 〔2021〕 122 号

江西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XXX

事由: 你公司购买的中国海南XXX号商品房已于2017年6月2日交房,XXX号和XXX号商品房已于2019年9月28日交房。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

通知内容:你公司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请你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前按规定补缴上述款项。

你公司对本通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根据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自上述款项缴清或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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