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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性规定

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性规定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0日 海南省税务局

  一、各税收管辖区执行税收协定的程序性规定概况

  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台湾地区;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流程

  我们的“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般需要向对方国家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企业和个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办理材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1份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1份(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1份

  2.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1份

  3.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1份

  4.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1份

  5.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1份

  6.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1份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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