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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特殊行业准备金的调整

关于特殊行业准备金的调整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0日 海南省税务局

     准备金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特殊行业准备金:
  一、保险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了保险公司提取的各种准备、保险保障基金等的税前扣除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规定了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规定了保险公司提取的各种准备、保险保障基金等的税前扣除政策。  
  二、证券行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规定了证券行业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规定了证券行业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三、金融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了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规定了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规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规定了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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