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调整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6日 海南省税务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二、其他相关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规定: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二)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
1.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文件已失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23号)
2.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文件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3.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文件已失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4.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文件已失效。
5.关于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文件已失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
6.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文件已失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