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三局公告】《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2〕9号
发布时间:2022-01-24 15:03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2〕9号
黑龙江泰嵘信息推广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2MA192NKT5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你单位到我局案件审理科领取(地址:道里区友谊路280号)。
告知的主要内容:
一、因你单位未能提供账簿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50号)第七条第(二)项,对你单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饮食业纳税人综合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3号),你单位应税所得率为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你单位2018年1月1日~2018年9月30日少缴个人所得税合计6154.89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你单位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少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119.57元。你单位2018年合计少缴个人所得税7274.4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追缴你单位少缴的个人所得税7274.46元,拟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637.23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告知书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