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一局公告】《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0〕34号
发布时间:2020-11-04 16:19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0〕34号
依兰县光宇机动车检测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点:香坊区和兴路19号)领取文书。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一处〔2020〕30号
依兰县光宇机动车检测站:(纳税人识别号:L230823197910080015)
我局(所)于2019年7月26日至2020年7月31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经检查你单位2014年5-12月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33,344元。
2、经检查你单位2015年度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16元。
3、经检查你单位2016年度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16元。
4、经检查你单位2017年度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16元。
5、经检查你单位2018年度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16元。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4年5月至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33,344元、2015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16元、201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16元、2017度年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16元、201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16元,合计933,408.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按日加收应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依兰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