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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税务局 :依兰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稽查一局公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0〕36号

【稽查一局公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0〕36号

发布时间:2020-11-04 16:21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0〕36号

依兰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点:香坊区和兴路19号)领取文书。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一罚〔2020〕26号

依兰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237236929600)

经我局(所)于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对你(单位)2001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应补缴2001年至2013年营业税188,083.25元;应补缴2013年至2014年增值税9,327.66元;应补缴2001年至201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870.54元;应补缴2001年至2014年教育费附加合计5,922.37元;应补缴2011年至2014年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1,140.38元;应补缴2011年3月至2019年3月房产税合计15,085元;应补缴2001年3月至2019年3月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23,704.98元;应补缴2001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合计168,413.75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超过五年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14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应补缴的房产税4,095元处以一倍罚款4,095元;应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6,435元处一倍罚款6,435元,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14,158.63元处一倍罚款14,158.6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4,688.6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依兰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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