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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兰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稽查一局公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0﹞15004号

【稽查一局公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0﹞15004号

发布时间:2020-08-20 11:07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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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0﹞15004号

依兰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税稽一罚告〔2020〕1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19号)审理科进行陈述申辩。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税稽一罚告〔202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8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哈税稽一罚告〔2020〕16号

依兰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237236929600)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8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你单位应补缴2001年至2013年营业税188,083.25元;应补缴2013年至2014年增值税9,327.66元;应补缴2001年至201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870.58元;应补缴2001年至2014年教育费附加合计5,922.37元;应补缴2011年至2014年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1,140.38元;应补缴2011年3月至2019年3月房产税合计15,085元;应补缴2001年3月至2019年3月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23,704.98元;应补缴2001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合计168,413.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超过五年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2014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应补缴的房产税4,095元处以一倍罚款4,095元;应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6,435元处一倍罚款6,435元,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14,158.63元处一倍罚款14,158.63元,合计罚款金额为24,688.6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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