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冲减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的优惠政策应适用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20-11-09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财税(2018)80号文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可冲减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文件没有明确应区分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我省税务局不应人为缩小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导致企业不能充分享受优惠政策。附加税费是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征依据,由于企业前期退了增值税进项期末留抵税额,导致企业后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增大。而后期缴纳附加税费时企业根本无需区分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因此,建议黑龙江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审慎做出政策解释,应允许企业冲抵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后,以后月份发生的附加税费的所有计征依据,包含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计税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1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由于问题相关细节的表述不够全面,建议拨打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