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可以增加股权计税基础?
留言时间:2020-11-04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A公司出资1000万设立B公司,后B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00万转增实收资本500万,(A、B均为内资企业,A对B股权比例一直为100.00%)请问:转增的500万是否可以增加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即A公司处置B公司时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还是1500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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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11-04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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