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47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5-17 11:32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张宇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杜绝问题产权房 进户须在验收后的建议》(第475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自2016年5月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房地产企业开始在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并在国税部门领取增值税发票。国税部门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为纳税人免费发放增值税发票,能够满足纳税人的实际用票需要,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可以保证为购房者开具发票的需要。
对于纳税人欠税的防范问题,我局一直十分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欠税公告、停供(收缴)发票、阻止出境、强制执行等法律赋予的欠税追征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欠税。根据您的建议,下一步,我局还将重点做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重点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发现欠税苗头后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二是建立完善遵章纳税企业激励机制,在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及发票领取时进行合理的动态调整,引导纳税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