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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牡税三稽告〔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牡税三稽告〔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11-02 14:59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宁安德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1084560602317,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因你单位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单位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牡税三稽罚告〔2021〕8号)公告送达,你单位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四条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五楼505室)

联系人:纪女士、李先生  联系电话:0453-6385017  18545369135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牡税三稽罚告〔2021〕8号)主要内容如下:

宁安德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1084560602317):

对你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通江路5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2月0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2014年销售给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的煤和消石灰合计不含税收入1903616.92元,未记账、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附件第1项的规定,拟建议追缴该企业少缴增值税323,614.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653.04元,印花税652.7元,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定性为偷税,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缴未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罚款,合计173,460.3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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